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
第三條 城市雕塑建設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堅持質量第一,積極穩步發展。做到正確的思想內容、健康的審美趣味和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結合,與城市環境統一、協調。
第五條 文化部和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建設廳(局、委)主管本地區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文藝方針、藝術質量的指導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國家設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簡稱城雕委),協助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和協調全國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設辦公室和藝術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相應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
第二章 城市雕塑的立項和設計
第七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建設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建設廳(局、委)批準,并報國家城雕委備案;一般城雕項目的立項,報當地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為確保城市雕塑的藝術質量,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必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雕塑家承擔。
《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由國家城雕委審批頒發。未持有證書者不得承擔城市雕塑創作設計。
第九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文化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文化廳(局)批準;一般城市雕塑的設計,報當地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審核。